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3—07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提升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除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其它条款保持不变,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完成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所涉相应条款同步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投资计划; 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四十三条规定
四十二、四十四条规定的应提交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公司发生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
务的交易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规定的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它情形除外)达到
无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
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若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十万元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高于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局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由独立
董事认可并提交董事局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无 议。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其它
关联交易情形,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上市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
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的可以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它关联交
易情形,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视为公
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
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