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1—78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马天平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其配偶罗德琴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股数(股) 交易价格(元/ 交易金额(元)
股)
2021年5月6 集中竞价 卖出 100,000 4.98 498,000
日
2021 年 5 月 集中竞价 买入 60,000 5.24 314,400
11 日
2021 年 5 月 集中竞价 买入 15,000 5.23 78,450
11 日
2021 年 9 月 集中竞价 卖出 100,000 7.65 765,000
16 日
2021 年 9 月 集中竞价 卖出 75,000 7.75 581,250
16 日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罗德琴女士上述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获盈利为 188,400 元(计算方法为: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交易价格-买入交易价格)。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独立董事马天平先生及配偶罗德琴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有关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
施如下:
1.在《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中,马天平先生、罗德琴女士表示:本次违规交易行为系罗德琴女士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马天平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马天平先生亦未告知罗德琴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罗德琴女士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马天平先生意见,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马天平先生、罗德琴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对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同意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全部收益上缴公司,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并将深刻吸取本次教训,今后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规定,罗德琴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3.公司董事局已再次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独立董事马天平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