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查,并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姜 颖 张红 文红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