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支持子公司天玑智谷日常生产经营,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审议同意《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姜 颖 张 红 文红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