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1-074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川民终 1232 号)和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川 13 民初 147 号),有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李林、何伟、冯军等 42 名自然人诉公司、李建生、陈丽、李兴虎等
19 名自然人及四川省首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一案,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5 月 11 日、2021 年 8 月 27 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2021-036 号、2021-059 号公告。
案件二: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后破产重整)诉公司、
周进、戴飞增资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6 月 16 日、2021 年 7 月 15 日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2021-041 号、2021-043 号公告。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案件一: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川民终 1232 号),裁定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审法院驳回李林等 42 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李林等 42 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二: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川 13 民初 147 号)。本案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27,20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一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二为一审判决,前述案件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跟进案件二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川民终 1232 号);
2、《民事判决书》(〔2021〕川 13 民初 147 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