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1-024
关于拟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国能珠海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务”,原名为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珠海港务 55%、25%股权。
根据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与中国神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目前该协议将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到期。
一、事件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珠海港务的决策效率,以利于各方股东的共同利益,公司拟与中国神华共同续签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自 2021 年 4月 20 日起生效,至生效之日起满 12 个月时终止。目前协议尚未签署。
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董事 9 人,同意 9 人;反对 0 人,
弃权 0 人。
中国神华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珠海港务基本情况
(一)珠海港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能珠海港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244466XF
3、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临港东路 1075 号
4、法定代表人:霍吉栋
5、注册资本:195,000 万元
6、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投资开发、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及配套堆场,投资建设、经营储煤、配煤基地,兼营煤炭贸易、货物运输服务、货物代理服务、转供水业务、转供电业务、资产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信用情况: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途径核查,珠海港务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
(二)现有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持股比例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5%
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 25%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珠海港务系公司持股 20%的参股企业,公司对其不具备控制权,
珠海港务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2019 年/ 2020 年 1-9 月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9 月 30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657,916,508.67 3,590,500,111.13
负债总额 2,764,131,221.71 2,682,429,975.69
所有者权益合计 893,785,286.96 908,070,135.44
营业收入 477,762,289.18 376,133,945.13
净利润 175,377.28 13,198,137.03
三、中国神华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22 号
3、法定代表人:王祥喜
4、注册资本:1,988,962 万元
5、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于 2007 年 10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088)。
6、经营范围:煤矿开采(有效期以各煤矿相关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准);煤炭批发经营;项目投资;煤炭的洗选、加工;矿产品的开发与经营;专有铁路内部运输;电力生产;开展煤炭、铁路、电力经营的配套服务;船舶的维修;能源与环保技术开发与利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化工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物业管理。
7、主要股东:根据中国神华披露的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国家能
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 69.45%股份;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其17.04%股份;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2.99%
股份,其他股东持有其 10.52%股份。
8、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中国神华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信用情况: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途径核查,中国神华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
四、《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珠海港务经营发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珠海港务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珠海港务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以甲方的意见为准,作为双方的一致意见。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等需要乙方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双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事先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等需要乙方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双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事先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6、双方同意本协议的执行不损害对方利益,同时双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支持珠海港务的业务开展,采取有效措施增强珠海港务的盈利能力,实现珠海港务资产的保值增值。
7、本协议自 2021 年 4 月 20 日起生效,至生效之日起满 12 个月时
终止。
五、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国神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影响公司在珠海港务的持股比例,有利于持续提高珠海港务的决策效率,充分发挥股东各方优势,进一步增强珠海港务的运营和盈利能力,实现珠海港务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协议有效期内,对珠海港务的财务核算方法将继续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示,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关于拟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