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0-134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经营决策效率,结合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与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在“第四十三条”增加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在“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增加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东大会审议: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为计算数据;
供的担保;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千万元;
(六)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交易,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包括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
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 同投资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但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适 用前款规定;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 联人进行的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累计计算并适用前 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六)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属于下列情形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
2、单次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