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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7 深市 珠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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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2

珠海港: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0-044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8 号)文件核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883,97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2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9,999,986.2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430,203.2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01,569,783.03 元,拟投入港航江海联动配套项目。

  一、委托贷款概述

  根据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以不超过14,470万元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珠海港成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成功航运”)提供委托贷款,用于购置2艘沿海25,800吨级海船项目。根据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九十六次会议及2020年4月21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述项目变更为购置2艘沿海22,500吨级海船。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9年6月25日及2020年4
月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和委托贷款的公告》、《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公告》。

  为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2020 年 5月 11 日,公司与珠海港成功航运、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贷款金额:6,064万元;

  2、资金主要用途:用于支付造船工程进度款;

  3、贷款期限:12年;

  4、贷款利率:采取浮动利率,即每笔贷款首次发放时(第一期)的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数,加2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每笔贷款自贷款发放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2月为一期,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借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前述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并执行新的利率。

  5、结息方式:按半年结息,每半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2020年5月11日,该款项已转至珠海港成功航运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9年7 月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珠海港成功航运在华润银行珠海分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
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 年 7 月 29 日,珠海港成功航运与公司、
华润银行珠海分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润银行珠海分行

  乙方:公司

  丙方:珠海港成功航运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委托贷款给丙方一事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一)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用途为支付造船工程进度款,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

  (二)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6,064 万元,贷款期限为 12 年。
贷款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

  (三)贷款利率、结息方式


  贷款利率采取浮动利率,即每笔贷款首次发放时(第一期)的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数,加2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每笔贷款自贷款发放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2月为一期,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借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前述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并执行新的利率。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结息方式按半年结息,每半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四)担保

  委托贷款涉及担保及担保条件的,由乙方与丙方、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进行约定。担保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手续及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由乙方与丙方、担保人自行约定并办理,与甲方无关。

  (五)提款与还款

  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提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乙方专用账户。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币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按乙方和丙方约定的还款方式执行。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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