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3-025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配股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收购云浮新港项目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配股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收购云浮新港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以本次募集资
金 47,347.20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收购云浮新港 71.63%股权及转让方
对云浮新港债权项目”的自筹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6 号文件核准,珠海港
已于 2013 年 3 月 6 日完成本次配股工作,本次共计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68,545,563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07,322,144.63 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95,125,752.60 元;以上募集资金于 2013
年 3 月 8 日划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
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 410025 号)审验确认。截至公告日,公司尚
未使用上述募集资金。
截止披露日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承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已 拟置换金额
投资项目 诺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收购云浮新
12,120.57 万元
港 71.63%股
(收购股权) 47,347.20 47,347.20 47,347.20
权及转让方
35,226.63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对云浮新港
(收购债权)
债权项目
47,347.20 47,347.20 47,347.20 47,347.20
总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披露,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
位之前,本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
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根据本公司与中交二航局、云浮新港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本公司
已于 2011 年 12 月 15 日以自有资金 47347.20 万元将合同款项全部支付完
毕。2012 年 1 月 17 日,云浮新港就本次股权转让于云安县工商管理局办
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收购云浮新港 71.63%股权及转让方对云浮新
港债权项目已实施完成。本次拟置换金额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收购云浮新港项目款项的议
案》。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收购云浮
新港 71.63%股权及转让方对云浮新港债权项目的金额未超出公司 2013
年度配股发行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金额,且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内容及程
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
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
资金的用途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收购云浮新港 71.63%股权及转让方对云浮新港债权项目的自筹资金
47,347.20 万元。”
3、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收购云浮新港 71.63%股权及转让方对云浮新港债权项目的自筹资金,内
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
况,本次预先投入资金的数额未超出公司 2013 年度配股发行方案中已经
明确的金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的用途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注册会计师鉴证意见: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
核,并出具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 410097 号)。
5、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珠海港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置换金
额不超过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数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珠海港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董事局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意见;
4.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
5.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