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
对应章 修订前 修订后
节
第 二 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三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 二 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四条 之一进行: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五条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二 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九条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股东持有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四 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条 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修改本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30%的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四 十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一条 议通过。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