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ST生物 公告编号:2017-022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华生物”)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节能”)与宜章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署了《宜章县G107绕城公路照明工程灯杆及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代建模式建设合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
1、宜章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甲方)
宜章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策规定;组织拟定涉及全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城市建设和管理各项专项规划;开展各项创建工作;指导乡镇城镇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等。
宜章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南华生物、城光节能、城光节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易世威
注册资本:5846.5万人民币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隆平高科技园内湖南金丹科技创业大厦A栋
经营范围: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管理;节能环保产品、照明设备、照明器材、发电设备、电力设备、电力器材及相关智能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节能环保产品的改造、安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节能环保产品及设备的管理、租赁;生产需要原材料的进口及产品的出口;进口产品和设备的代理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概述
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G107宜章绕城公路照明工程规划红线内的土建、路灯安装及道路附属设施建设(具体以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为准)。
(2)投资及建设
乙方作为该项目融资代建模式的投资人,筹集项目建设全部资金,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时期内完成项目建造。
(3)交易价格及结算方式
项目总造价:约¥16,199,234.17元(具体工程建设费用按工程结算经宜章县审计部门审计后的结算金额为准)。
甲方须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之次日起2年内清偿乙方的投资本金,第一期结算支付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10天内,第二期结算支付日为次年同月,第三期结算支付日为第三年同月。甲方应按4:3:3的比例支付本金,即第一期回购额为乙方投资本金总额的40%,第二期回购额为乙方投资本金总额的30%,第三期回购额为乙方投资本金总额的30%,不计利息。
(4)签署及生效条款
合同自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5)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款项,应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一/日的逾期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本项目不能全部或部分建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该合同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后,乙方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实际完成工程经审计的投资额。
乙方违约:因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按时足额投入资金,导致施工延误超过15天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核算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缴全部项目履约保证金。如因乙方迟延投入资金造成该项目在投资期内无法建设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后,甲方仍应向乙方返还实际完成的工程的审计金额50%的价款。除上述违约条款外,任何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亦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论何方违约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约的,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前述合同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城光节能对外签署的业务合同,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将对本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城光节能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风险提示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合同的执行,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宜章县G107绕城公路照明工程灯杆及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代建模式建设合同》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