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8-056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景控股”、“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相关议案并提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6月1日披露了本次交易的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
2017年6月8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与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同意终止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审计合作事宜,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审计机构并提供专项审计服务。公司对重组报告书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修订。
现将报告书更新、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终止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审计合作事宜,并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审计机构并提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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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审计服务。公司对报告书“第十四节本次交易有关中介机构情况”以及“第十五节上市公司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等相关章节进行了更新和修订。
2、公司新聘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和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等文件。公司据此对重组报告书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3、在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本次重组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和“第十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之“(二)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补充披露了规范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
4、在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本次重组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补充披露了广州誉华控股股东创豪誉作出的承诺。
5、在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九、偿还天安人寿保证金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第十一节本次交易的风险因素/九、偿还天安人寿保证金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中进行了补充风险提示。
6、在报告书“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交易对方其他事项说明”之“(五)明智未来四名自然人股东与北京明安和明安康和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情况、持股情况等”补充披露了明智未来四名自然人股东与北京明安和明安康和的关联关系及相关情况分析。
7、在报告书“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交易对方其他事项说明”之“(六)广州誉华间接控股股东天誉置业(0059.HK)需履行程序说明”,补充披露了天誉置业无需对本次交易予以披露,亦无需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在报告书“第四节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一、北京明安/(三)产权控制关系结构”补充披露颐健科技、明安云谷与北京明安的产权控制关系。将爱吉文化相关信息调整至报告书“第四节拟出售资产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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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二、明安康和/(四)下属公司/5、北儿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情况”处,在报告书“第四节拟出售资产基本情况/二、明安康和/(四)下属公司/3、北儿集团公司股权结构”处补充披露了北儿集团公司对其下属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
9、在报告书“第七节本次交易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之“(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相关论述。
10、在报告书“第八节董事会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的影响”之“(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影响”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交易当年和未来两年拟执行的发展计划。
11、在报告书“第十二节其他重大事项”之“十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会计处理及依据,结合过渡期损益安排、交易成本等,对交易标的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对公司2018年损益的影响金额的分析”补充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会计处理及依据,并结合过渡期损益安排、交易成本等,分析了交易标的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对公司2018年损益的影响金额。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