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粤高速”)、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合同成本、长期资产。
金融资产减值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等的减值;
长期资产减值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
第三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应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减值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用
来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九)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
第七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减值损失,计提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市场情况异常变化等原因造成金融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的,公司对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计提损失准备。
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1、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
采用简易模型确定预期信用损失,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1)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计提坏账准备,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外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
其划分为账龄组合、质保金组合等。账龄组合坏账准备的计量方法为账龄分析法;质保金组合,除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将无法按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原有条款收回款项外,不计提坏账准备。
2、其他应收款
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1)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其他应收款单项评价信用风险、计提坏账准备。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其他应收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押金和保证金组合、备用金组合、其他组合等不同组合。对于押金和保证金组合、备用金组合,除非有证据表明发生资产损失,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其他组合,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为账龄分析法。
3、除上述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依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第八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公司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合同成本减值的计提方法
(一)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1、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二)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公司第(一)中第 1 项减去第 2 项后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三)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第十
条的要求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上述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第十条 长期资产减值的计提方法
(一)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除外)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各项资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二)可收回金额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三)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四)公司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及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减值测试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五)本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每年的年终(中期若有必要时)应调查了解公司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如存在减值迹象,业务部门应预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形成书面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务管理部门,书面材料应说明资产的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的第三方的鉴证报告、评估报告等)。
(二)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材料,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计提原则和方法,提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
(三)对须计提减值准备的事项,财务管理部门应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一)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粤高速本部由管理层审批;所属公司由所在公司经理层审批,报粤高速报备;
(二)计提减值准备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对粤高速当期损益的影响占粤高速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及以下
的,粤高速本部由管理层审批;所属公司由所在公司经理层审核,报粤高速审批;
(三)计提减值准备对粤高速当期损益的影响占粤高速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的,粤高速本部由管理层审核后,所属公司由所在公司经理层、粤高速管理层审核后,提交粤高速董事会审议;
(四)计提减值准备对粤高速当期损益的影响占粤高速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的,粤高速本部由管理层审核后,所属公司由所在公司经理层、粤高速管理层审核后,提交粤高速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资产核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确需核销的资产,按照广东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核销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务管理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经所在公司经理层、董事会、粤高速管理层审核后,提交粤高速董事会审议;核销金额占粤高速合并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需提交粤高速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已计提或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公司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已计提和核销资产的管理力度,提出合理和有效使用资产的措施,并落实责任,追偿损失;对已核销但尚可追偿的资产,做到“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尽最大努力挽回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粤高股财[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