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22-080
华 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43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642.3 万元(前述逾期利息以
14300 万元为本金,暂按照一年期 LPR 标准 3.85%,自 2021 年 3 月 10 日计算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以后继续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近日,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乡市人民法院转来的《起诉状》,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湖南长花灰韶旅游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对本案情况予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长花灰韶旅游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2006 年 9 月 21 日,原告与宁乡县人民政府(现为宁乡市人民政府)签订《合
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原告从宁乡县人民政府取得宁乡县灰汤镇乌江河以东13000 亩土地,作为规划和开发建设灰汤温泉国际旅游度假区用地。2009 年 1月 16 日,原、被告及宁乡县人民政府签订《开发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
以人民币 18000 万元向被告转让上述 13000 亩建设用地的开发经营权,宁乡县
人民政府认可双方的转让。2012 年 6 月 7 日,原、被告又签订《<开发经营权转
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实付转让款扣减后为 15700 万元,被告于补充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经营权转让款 1400 万元,剩余 14300 万元在双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销售收入回款利润中按 30%比例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直至付清全部剩余价款。
2013 年 8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子公司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
司(下称“华天城置业公司”)、案外人台山市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台山华轩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华天城置业公司与台山华轩公司合作开发“灰汤华天城高级住宅二期项目”,原告以上述《<开发经营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权益为台山华轩公司提供履约担保。
后各方发生纠纷,华天城置业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向湖南省高院起诉
台山华轩公司及原告,要求解除上述《合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台山华轩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告承担履约担保责任。后该案于 2020 年 11 月30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二审判决解除了各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同时判决台山华轩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无需向华天城置业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告亦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用地开发经营权转让价款 14300 万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 642.3 万元,本息总额为 14942.3 万元(前述逾期利息以 14300 万
元为本金,暂按照一年期 LPR 标准 3.85%,自 2021 年 3 月 10 日计算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以后继续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宁乡市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