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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矿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24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7-42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矿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5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19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收到表决票9张。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结合公司的财务、经营现状,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及行政主管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具体

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债券期限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3年(含3年),本次公开发行的公

司债券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 赎回或回售条款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的票面利率及付息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 发行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各期发行规模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 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公司债务及项目建设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用途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 担保条款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拟采用采矿权抵押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 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等措施。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 承销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 上市场所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

调整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具体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各期发行的数量等)、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设计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对象、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上市交易场所、偿债保障安排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

    4.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5.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及上市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

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7.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其他

一切事宜;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以采矿权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抵押担保的议案》

    公司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15013210136961)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抵押担保,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采矿权抵押合同,并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