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第一章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下简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经吉林省体改委[吉改股字(1993)35] 公司经吉林省体改委[吉改股字(1993)35]号
号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吉 林 省 文件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吉 林 省 工 商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取 得 营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取 得 营 业 执
业 执 照 ,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照 ,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91220201124496079Q. 91220201124496079Q.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 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
登记手续。 手续。
公司发起人:吉林化学纤维厂
第一章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70,706,656 元。 2,168,311,443 元。
第三章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 第三章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吉林化学纤维厂,通股总数为 13800.53 万股,其中,国家股为 1993年5月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9238.53 万股,占总股本的 66.95%;社会法人 13800.53 万股,发起人以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折为股为 1800 万股,占总股本的13.05%;内部职 国家股9,238.53万股,占总股本的 66.95%。
工股 2762 万股,占总股本的 20%。
第三章第十九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 第三章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168,311,443
1,970,706,656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68,311,443
1,334,092,960 股,占总股本的67.70%;无限 股。
售条件的股份 636,613,696 股,占总股本的
32.30%。总股本中国有法人持股 285,797,368
股,占总股本的 14.50%。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二)项、第(四)项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办公地点。 为:公司办公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席。
第五章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五章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解除其职务。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行董事职务。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司董事总数的 1/2。
修订前 修订后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设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五章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章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资、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投资、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