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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30

吉林化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1-1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
29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8 人,代表股份 554,223,5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8.1231%。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3 人,代表股份 553,774,78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1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48,72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2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5人,代表股份448,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公司《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曲大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774,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公司《关于改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2.01选举王立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3,774,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2.02选举李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774,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建航 王旭明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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