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3-085
债券代码:12702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特集团”)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九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 过 了《 20 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 2 0 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 号 : 2 02 1- 07 6),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2021〕33 号),浙江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对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以公告栏张贴方式公示了《 2 0 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 编 号 : 2021-073)。
4.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75),独立董事陈昊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
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74)。
5.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
日,以人民币 6.0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9 月 21 日为
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 5.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91.2 万股限制性
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九次监事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以上事宜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o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原因
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255,431,9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 99 95 6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不送红股,共计转增股本 51,086,396 股。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505,459,5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60239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二)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依据和方法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回购数量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调整方法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均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经过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回购数量 Q=24.02*(1+0.2)=28.824 万股。
2.回购价格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调整方法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经过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回购价格 P1=(6.08-
0.1999562)/(1+0.2 )≈4. 90 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经过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回购价格 P2=4.90- 0.1260239≈4.77 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对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回购数量以及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 175 号文、178 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 175 号文、178 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事由和结果、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 175 号文、178 号文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和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引起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英特集团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决议;
(二)公司九届十九次监事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