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2-022
债券代码:12702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公司九届
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修改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60,000股限制性股票,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6,360,000.00 元。
英特转债(债券代码:127028)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开始转股,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英特转债转股总数量为 131,518 股,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518.00 元。
综合上述变化,公司注册资本由 248,939,935 元变更为 255,431,453 元,公司股份总
数将由 248,939,935 股变更为 255,431,453 股,同时对《公司章程》对应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一)修订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企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并依照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并依照
《公司法》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法》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1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
小组浙股(1992)17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 小组浙股(1992)17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
方式设立。 方式设立。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000609120272T。 91330000609120272T。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下城区东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东
新路江南巷 2 号 3 幢 邮政编码:310004 新路江南巷 2 号 3 幢 邮政编码:310004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8,939,935 元。 255,431,453 元。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
动。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4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 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
动提供必要条件。 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5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6 248,939,93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255,431,45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248,939,935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股 255,431,453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7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8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任。 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9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