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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0 深市 *ST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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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沈机: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0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 019-124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因执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八家公司重整计划》造成。

    2、本次权益变动将使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机股份”或“公司”)的控股股东由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变更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技术集团”),实际控制人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背景

    (一)执行公司重整计划引起的权益变动

    2019 年 8 月 16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
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2019
年 11 月 13 日、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
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2019 年 11 月 16 日,沈阳中院作出(2019)辽 01 破
18-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沈机股份现有
总股本 7.65 亿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2 股的比例转
增合计约 9.19 亿股,总股本扩大至 16.84 亿股。上述转增股份中,由战略投资人受让约 5.05 亿股,占转增后沈机股份总股本的 29.99%;剩余约 4.14 亿股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用于清偿金融普通债权。每家金融普通债权人受让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情况为准,对于零碎股
按照“进 1 法”处理,即不足 1 股按照 1 股调整,所需的额
外股票由战略投资人提供。

    (二)执行控股股东重整计划引起的权益变动

    2019 年 7 月 17 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控股
股东沈机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沈机集团管理人。2019 年11 月13日,沈机集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沈机集团重
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9 年 11 月 16 日,法
院裁定批准了沈机集团重整计划。

    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沈机集团的通知,根据沈
机集团重整计划规定,重整后沈机集团不再持有沈机股份股
权。其中,沈机集团持有的已被质押的 1.15 亿沈机股份股票将抵债给相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沈机集团持有的未被质押的剩余 0.76 亿股沈机股份股票将用于清偿对金融普通债权人的债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基本情况

    目前,本次重整正在向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沈机集团、沈机股份重整计划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权变动事项。本次股权变动完成后,沈机股份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预计如下:

    (一)沈机集团

    此次权益变动前,沈机集团持有沈机股份 190,671,780
股份,占总股本的 24.91%,为沈机股份的控股股东。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沈机集团持有的沈机股份股票数量下降为 0,沈机集团不再持有沈机股份股权,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二)通用技术集团

    此次权益变动前,通用技术集团未持有沈机股份股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战略投资人预计将持有沈机股份 5.05亿股股票,占转增后沈机股份总股本的 29.99%,成为沈机股份的控股股东,具体持股数量以中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情况为准,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三)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前,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京资产”)持有沈机股份 40,000,000 股股票,占总股比 5.23%。本次权益变动后,盛京资产持股比例预计下降至 5%以下,具体持股情况以中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情况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有关规定,沈机集团已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用技术集团将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盛京资产将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将根据本次股东权益变动进展及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后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