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 019-116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铸造”)和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
8 月 27 日、7 月 17 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
程序。公司现就股票复牌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复牌安排
因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11 月 14 日下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公司全资子公司银
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上午召开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控股股东沈机集团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下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由广大债权人分别审议表决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由广大投资者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上述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涉及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三个层面,重
整管理人拟与债权人开展必要的沟通工作。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11 月 13 日
开市起停牌 2 个交易日。
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因部分占较大表决权比重的债权人由于内部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暂未形成最终表决意见,申请延期提交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结果暂未形成,《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暂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防范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开市起
继续停牌。
根据各公司管理人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在全国企业破
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分别发布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和《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的公告》,各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2.1 条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2 号——停复牌业务》的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
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开市起复牌。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公司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沈机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可能使公司面临与沈机集团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沈机集团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出现减值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沈机集团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沈机集团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和优尼斯智能装备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