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 019-112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 年 8 月 16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
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3)。经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11 月 13 日开市起
停牌 2 个交易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发布的《关
关于公司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04)。公司现就股票停复牌事宜进一步公告如下:
一、停牌事由及停复牌安排
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由广大债权人审议表决《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因部分占较大表决权比重的债权人由于内部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暂未形成最终表决意见,申请延期提交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本次会议表决情况
由公司管理人记录并封存,公司管理人将汇总各表决组结果后于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下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广
大投资者审议表决通过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由于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结果暂未形成,因此《重整计划(草案)》暂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2.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2 号——停复牌业务》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防范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特申请
公司股票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最晚不迟
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开市起复牌。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或者公司重整计划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公司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
(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沈机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可能使公司面临与沈机集团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沈机集团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出现减值损失。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沈机集团各表决组未全部表决通过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批准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或者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虽获得了各表决组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沈机集团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和优尼斯智能装备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各表决组未分别全部表决通过其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批准其重整
计划草案的,或者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虽获得了各表决组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