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9-63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沈阳机床”)
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辽 01 破申
14 号)及《决定书》((2019)辽 01 破 18-1 号),裁
定受理债权人沈阳美庭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
庭线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沈阳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沈阳机床管理人。
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开市起复牌交易。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十一)项规定,公司
股票将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股
票简称修改为“*ST 沈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
破产的风险。
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13 日发布《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
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56),公告债权人美庭线缆申请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19年8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辽 01 破申
14 号)及《决定书》((2019)辽 01 破 18-1 号),裁定受
理债权人美庭线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沈阳机床管理人。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1.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沈阳美庭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甘官村
申请时间:2019 年 7 月 12 日
申请事由:美庭线缆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及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9 年 8 月 16 日,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19)
辽 01 破申 14 号),受理申请人美庭线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9 年 7 月 12 日,美庭线缆以沈阳机床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
对沈阳机床进行重整。本院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通知了沈阳
机床,被申请人沈阳机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债务人、债务人
职工代表、部分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参加了听证会。各方主体对沈阳机床重整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沈阳机床成立于 1993 年 5 月 20 日,住所地
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系国有控股上巿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1996 年 7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000410。
申请人美庭线缆为沈阳机床供货,截至 2019 年 5 月,
沈阳机床拖欠美庭线缆货款 441 万元,经申请人催收,仍未支付。被申请人沈阳机床表示美庭线缆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属实,企业资金短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对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对进入重整程序表示同意。
沈阳机床近几年持续发生亏损,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2 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告。企业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美庭线缆向本院提交采购合同、物资入库验收单、发票、
催收函、复函、沈阳机床诉讼执行情况清单、沈阳机床财务报告、沈阳机床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作为证据,经沈阳机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美庭线缆对沈阳机床享有到期债权,依法可以作为申请沈阳机床重整的主体。沈阳机床系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重整能力,可以成为重整对象。沈阳机床工商登记地在沈阳市,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沈阳机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故美庭线缆申请沈阳机床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美庭线缆对沈阳机床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年8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19)辽 01 破 18-1 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组担任沈阳机床管理人。
《决定书》要求公司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
沈阳机床主办公楼 B 座
联系人:周波、陈松
联系电话:024-25191860
3.管理模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
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若该等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事件影响
1.股票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十一)项规定,
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股票简称修改为“*ST 沈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停复牌事项安排
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8月19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9年 8 月 20 日开市起复牌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2 号—
停复牌业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确有需要申请停牌时,公司将披露具体停牌事由、重整事项进展、预计复牌时间等。
3.信息披露责任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
会。若该等申请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在法院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前,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4.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8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
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
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 01 破申 14 号);
2.法院《决定书》((2019)辽 01 破 18-1 号)。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