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8-49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星期
二)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15:00—2018
年5月22日15:00。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
15:00至2018年5月22日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彪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1名,代表股份242,737,2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29名,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429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11,006 股,反对 48,500 股,弃权6,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55%。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须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投票情况:同意12,011,006股,反对48,500 股,弃权6,00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金春梅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2018年5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第8届董事会第15次会
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同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