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0-60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12 月22 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张伟明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7 名,代表股份23657604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3.3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
法有效。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捷机床有限公司
委托德国希斯公司研发和购买设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40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98.81%;反对6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08%;弃权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0.11%。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事项的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蒋颖律师
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0 年12 月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5 届董事会第28 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