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5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鉴于公司董事长已辞职,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波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12 人,代表股份 175,943,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4358%。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3 人,代表股份 95,478,97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8.6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80,464,02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748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 35,130,5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8758%。
2.会议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补选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刘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75,796,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984,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曹怀轩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75,796,8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984,3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刘健先生和曹怀轩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90,543,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3%;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087,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0%;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 85,356,551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75,89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4%;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5,087,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0%;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学良、徐定杰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