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证券代码:000404 公告编号:2020-040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收购报告书(摘要)》中披露:“收购人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长虹华意的运营和发展状况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增持长虹华意股份,若继续增持,增持的比例不超过长虹华意总股本的 2%。如果未来计划增持或处置已拥有的股份,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四川长虹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完成了首次增持。截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即
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十二个月届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196,261.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60%。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2020 年 8 月 24 日,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长虹华
意”)收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持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告知函》,截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即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十二个月已届满。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次增持前,四川长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08,798,711 股股份,占长虹华意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0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3、 四川长虹在本次公告前 6 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川长虹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增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达 30%,并作为收购人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了《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
“收购人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长虹华意的运营和发展状况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增持长虹华意股份,若继续增持,增持的比例不超过长虹华意总股本的 2%。如果未来计划增持或处置已拥有的股份,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四川长虹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完成了首次增持。截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即首
次增持事实发生后十二个月届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196,261.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60%,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增持总金额 1653.92 万元,成交均价3.94 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具体如下:
增持均价 增持金额 增持数量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增持数量(股) (元/股) (万元) 占总股本
比例
2019 年 8 月 21 日 竞价交易 565,600.00 3.95 223.41 0.08%
2019 年 8 月 22 日 竞价交易 367,025.00 3.96 145.34 0.05%
2019 年 8 月 23 日 竞价交易 1,038,275.00 3.96 411.16 0.15%
2019 年 8 月 26 日 竞价交易 1,439,761.00 3.91 562.95 0.21%
2019 年 8 月 27 日 竞价交易 32,600.00 3.93 12.81 0.00%
2019 年 8 月 29 日 竞价交易 64,000.00 3.97 25.41 0.01%
2019 年 8 月 30 日 竞价交易 611,000.00 3.96 241.96 0.09%
2019 年 9 月 2 日 竞价交易 78,000.00 3.96 30.89 0.01%
合计 4,196,261.00 3.94 1,653.92 0.60%
四、 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四川长虹持有公司股份 208,798,711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00%。本次增持后,四川长虹持有公司股份 212,994,972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60%。
五、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就四川长虹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符合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要求;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
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
4、 四川长虹依据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 备查文件
1、《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持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告知函》;
2、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