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3]120 号)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的理解和适用(证监会【2009】16 号),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披露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张晟杰 余俊仙 何 晴
王贤安 董作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