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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关于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1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8-09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2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东近期增持公司股份暨未来增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2017年12月20日起十二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前提下,合计增持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最多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或政策允许的上限)的股份。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2018年12月19日晚,公司收到《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基本情况

  1、增持方:金融街集团、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
  金融街集团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长城人寿50.69%股权,为长城人寿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金融街集团与长城人寿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3、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买入方式增持。

    4、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金融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896,302,09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9.99%。金融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92,883,957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3.22%。

    5、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金融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2,349,505股,占公司已发
行总股份的1.75%。其中:

    (1)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1日,金融街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112,4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1041%。

    (2)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9日,金融街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3,738,025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7942%。

    (3)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6日,长城人寿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39,781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1017%。

    (4)2018年9月17日,长城人寿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48,61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317%。

    (5)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6日,长城人寿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510,68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7197%。

    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后,金融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930,708,15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1.14%(含2018年6月受让一致行动人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0.25%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18年6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进行大宗交易的公告》)。金融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45,233,46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4.97%。

    二、增持的合法合规性

    上述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金融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金融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上述增持未出现违反承诺或不
履行承诺的情形。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19日出具了《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1、金融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已经和即将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可以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免除要约收购的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通知;

    2、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