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事前确认的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各项议案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会议文件齐备,相关资料齐全,同意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意见
(一)公司调整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顺利推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三)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依法回避。本次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编制的《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独立董事:孔祥忠
独立董事:姚 颐
独立董事:吴 鹏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