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12249 号)的回复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或“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或“公
司”)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 3 个月期间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及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 3 个月期间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为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328049_B01 号和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328049_B02号)。
我们对标的资产上述年度/期间的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对标的资产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是否公允
反映标的资产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3 月 31 日及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 3 个月期间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合并
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表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贵委员会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我们对反馈意见中涉及标的资产会计师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如下(如
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6.申请文件显示,1)2020 年 1 月 1 日前,斯尔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商品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为收入的实现。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确定。2)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斯尔邦收入确认具体政策为:销售
商品:销售合同中斯尔邦及客户约定交货方式、计划装船日、计价方式、数量等信息。斯尔邦的主要内销交货方式为自提或送到买方指定卸货地点。在自提交货方式下,斯尔邦于客户提货后完成交货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送到买方指定卸货地点的交货方式下,斯尔邦于客户签收后完成交货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斯尔邦的主要外销交货方式为 FOB。在 FOB 交货方式下,商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于交货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请你公司:1)结合收入确认政策、合同条款约定、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在准则变化前后其收入确认具体时点以及是否存在差异,如有,请进一步说明对收入确认金额的具体影响。2)补充披露在自提和送到指定卸货地点的交货方式下,是否需要履行必要的验收程序,有无附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 见 。
回复:
一、标的资产说明
(一)结合收入确认政策、合同条款约定、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在准则变化前后其收入确认具体时点以及是否存在差异,如有,请进一步说明对收入确认金额的具体影响
1、标的资产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于财务报表附注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前(旧收入准则)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后(新收入准则)
收入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
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
予以确认。 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
本集团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该服务的提供并从中
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商品保留通 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 本集团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
控制,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 仅包含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本集团通常在
可靠地计量,确认为收入的实现。销售商品 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控制权转
收入金额,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 移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
或协议价款确定。 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
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
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
2、标的资产销售合同条款相关约定
销售合同中标的资产与客户约定交货方式、计划装船日、计价方式、数量等信息。内销主要交货方式为自提或送到买方指定卸货地点;外销主要交货方式为 FOB。
在自提交货方式下,合同约定主要风险和报酬及所有权在货物运载出卖方厂区时转移给买方。在送到买方指定卸货地点的交货方式下,卖方负责船运运输时合同约定主要风险和报酬及所有权一经船舷与买方货舱连接处即转移给买方;卖方负责汽运运输时合同约定主要风险和报酬及所有权自货物卸至买方指定的厂区库区即转移给买方。
在 FOB 交货方式下,合同约定商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主要风险和报酬及所有
权 即 转 移 给 买 方 。
3、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 收入确认政策及方法
诚志股份 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
收入。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
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
移。
出口业务是按报关单网上查询信息且已反馈给税务局确认后的业务单据来确认销售收入时点。
沈阳化工 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
义务的,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
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上海石化 生产并销售石油化工产品,在产品控制权转移,即产品送达至客户处时确认收入。产品被送达至指定地点,产品
损毁的风险转移至客户处,客户按照销售合同接受了产品或有客观证据证明控制权转移的条件已经符合。
滨化股份 商品销售在同时满足:
①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与时点:
①将货物发出收到购货方签收单后开据发票确认收入;
②出口产品根据报关行提供的电子预录单开据出口发票并确认收入。
航锦科技 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
收入。
化工产品销售收入:按照合同的要求(主要是以客户提货为准)约定的时间、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将合同项下
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电子产品销售收入:发出货物由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出口业务:主要以 FOB 方式进行交易,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主要风险报酬转移时点,作为公司收入确认
时点。
奥克股份 ①对采用工厂交货方式销售的商品,根据客户订单发出货物,并在发出货物的当期依据双方协议价格开具发票确
认收入。
②对采用其他交货方式销售的商品,根据客户订单发出货物,在发出货物并经客户签收的当期依据双方协议价格
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③对贸易商品销售收入,在将货物交付给客户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联泓新科 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①国内销售:国内销售产品根据销售合同,在货物发出后,与客户确认商品数量和金额后确认销售收入;
②出口销售:根据合同的约定将产品相关风险、报酬转移给客户,在产品完成报关手续并离港后确认销售收入。
东华能源 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
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
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
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
注:以上收入确认政策及方法均取自各家 2020 年年报。
4、标的资产在准则变化前后其收入确认具体时点
自提交货 送到买方指定卸货地点交货 FOB 交货
准则变化前收入确认具体时点 于客户提货后完成交货 于客户签收后完成交货并确认 商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
准则变化后收入确认具体时点 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 于交货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综上,标的资产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无显著差异;在准则变化前后,标的资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