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资产收购方)
与
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作为资产出售方)
关于
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
(作为目标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之
补充协议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
本协议由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 日签署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
甲方(收购方):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
法定代表人:计高雄
乙方(出售方1):
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吴江区盛泽纺织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缪汉根
丙方(出售方2):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国家开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用生
鉴于:
1. 甲方拟向乙方、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乙方、丙方合计持有的江苏
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各方于 2017年 8
月18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资产收购方)与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作为资产出售方)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作为目标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就本次重组所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进行了约定。
2. 由于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发生调整,各方同意就《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中涉及评估值及发行股份数量的内容作相应调整。
各方经友好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1.1 除另有约定外,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的用语及其定义一致。
1.2 在本补充协议中,单独一方称“一方”,合并称“各方”。
第二条 “交易对价及定价依据”条款的修改
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整后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1,273,300万元。参考上述评估值,经各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为1,273,300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尚需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三条 “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条款的修改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4.2条修改为: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期限内向乙方、丙方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数量如下,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序号 交易对方 股份对价(万元) 所获股份数量(股)
1 盛虹科技 1,254,006.17 2,708,436,651
序号 交易对方 股份对价(万元) 所获股份数量(股)
2 国开基金 19,293.83 41,671,340
合计 1,273,300 2,750,107,991
第四条 其他
4.1 本补充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事项,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为准。
4.2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
生效。本补充协议的终止、变更、修改和补充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
4.3 本补充协议一式拾(10)份,各方各执壹(1)份。其余由甲方收存,
用于办理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各项审批、登记所需,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收购方)与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作为资产出售方)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收购方)与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作为资产出售方)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章页)
乙方: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收购方)与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作为资产出售方)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章页)
丙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