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 公告编号:2011-050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于 2011 年 1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三)13:30 开始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 A
座 703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 年 11 月 30 日 9:30 至 11:30,13:
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 年 11 月 29 日 15:
00 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人,代表股
份 469,777,98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18,236,445 股的 38.56%,其中:参加现
1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458,833,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18,236,445 股的 37.6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6 人,代表股份
10,944,00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18,236,445 股的 0.8983% 。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
2、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 469,777,985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69,001,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5%;反对 573,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弃权 202,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
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 469,777,985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68,992,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3%;反对 582,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弃权 202,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
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收购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控股股东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447,013,980
股,为本次交易关联方,回避本次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 22,764,005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1,958,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461%;反对 792,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0%;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
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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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毛玮红、王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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