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申宏04
债券代码:149393 债券简称:21申宏01
债券代码:149394 债券简称:21申宏02
债券代码:149553 债券简称:21申宏04
债券代码:149578 债券简称:21申宏05 公告编号:临2022-95债券代码:149579 债券简称:21申宏06
债券代码:149825 债券简称:22申宏01
债券代码:149826 债券简称:22申宏02
债券代码:149898 债券简称:22申宏03
债券代码:149899 债券简称:22申宏04
债券代码:148054 债券简称:22申宏06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本次案件唯一编码:(2022)辽 01 民初 1711 号
2.当事人:(1)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被告: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承销保荐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
3.受理时间:2022 年 7 月 13 日
4.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12 月 5 日
5.诉讼标的:本金人民币 210,000,000 元
6.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7.受理机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8.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资管产品投资并持有 “19 华晨 06”债券未能及时兑付。原告认为,承销保荐公司等五 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原告债券投资时作出了错误的
判断,并遭受巨大损失。原告遂于 2022 年 6 月向法院起诉,要求
承销保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包括
债券本金、利息等投资损失。2022 年 10 月 28 日,承销保荐公司收
到沈阳中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12 月 5 日,承销保荐公司收到沈阳中院(2022)辽 01 民
初 1711 号民事裁定书,因承销保荐公司及其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裁定驳回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