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 149393.SZ 债券简称: 21 申宏 01
149394.SZ 21 申宏 02
149553.SZ 21 申宏 04
149578.SZ 21 申宏 05
149579.SZ 21 申宏 06
149825.SZ 22 申宏 01
149826.SZ 22 申宏 02
149898.SZ 22 申宏 03
149899.SZ 22 申宏 04
148054.SZ 22 申宏 06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21 申宏 01,债券代码:149393.SZ;品种二简称:21 申宏 02,债券代码:149394.SZ)、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 种二)(简称:21 申宏 04,债券代码:149553.SZ)、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简称:21申宏05,债 券代码:149578.SZ;品种二简称:21 申宏 06,债券代码:149579.SZ)、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 称:22申宏01,债券代码:149825.SZ;品种二简称:22申宏02,债券代码:149826.SZ)、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 种一简称:22申宏03,债券代码:149898.SZ;品种二简称:22申宏04,债券代码: 149899.SZ)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三期)(品种二)(简称:22申宏06,债券代码:148054.SZ)的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
“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宏 06”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
“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宏 06”之重大事
项报告如下:
根据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披露的《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经与发行人沟通,现将债券发行人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本次案件唯一编码:(2022)辽 01 民初 1711 号
2.当事人:(1)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被告:华晨汽车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销 保荐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
3.受理时间:2022 年 7 月 13 日
4.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12 月 5 日
5.诉讼标的:本金人民币 210,000,000 元
6.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7.受理机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8.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资管产品投资并持有“19 华晨
06”债券未能及时兑付。原告认为,承销保荐公司等五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原告债券投资时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并遭受巨大损失。原告遂于 2022年 6 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承销保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向原告赔偿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等投资损失。2022 年 10 月 28 日,承销保荐
公司收到沈阳中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12 月 5 日,承销保荐公司收到沈阳中院(2022)辽 01 民初 1711 号
民事裁定书,因承销保荐公司及其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裁定驳回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诉讼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进展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财信证券作为“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
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
“22 申宏 04”、“22 申宏 06”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财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及“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
“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
宏 06”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财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
“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宏 06”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
按照“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宏 06”之《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