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 149393.SZ 债券简称: 21 申宏 01
149394.SZ 21 申宏 02
149553.SZ 21 申宏 04
149578.SZ 21 申宏 05
149579.SZ 21 申宏 06
149825.SZ 22 申宏 01
149826.SZ 22 申宏 02
149898.SZ 22 申宏 03
149899.SZ 22 申宏 04
148054.SZ 22 申宏 06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称:21 申宏 01,债券代码:149393.SZ;品种二简称:21 申宏 02,债券代码:149394.SZ)、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 种二)(简称:21 申宏 04,债券代码:149553.SZ)、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简称:21申宏05,债 券代码:149578.SZ;品种二简称:21 申宏 06,债券代码:149579.SZ)、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简 称:22申宏01,债券代码:149825.SZ;品种二简称:22申宏02,债券代码:149826.SZ)、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 种一简称:22申宏03,债券代码:149898.SZ;品种二简称:22申宏04,债券代码: 149899.SZ)及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三期)(品种二)(简称:22 申宏 06,债券代码:148054.SZ)的受托管理 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
“22 申宏 01”、“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宏 06”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21 申宏 01”、“21 申宏
02”、“21 申宏 04”、“21 申宏 05”、“21 申宏 06”、“22 申宏 01”、
“22 申宏 02”、“22 申宏 03”、“22 申宏 04”、“22 申宏 06”之重大事
项报告如下:
根据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披露的《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经与发行人沟通,现将债券发行人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一)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74 民初 1968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11 月 3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5)被告四:马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8,300 万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100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8,30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三提供了 1,200 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被告四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被告一
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
2020 年 4 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9.案件一审情况:
2021 年 9 月 24 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1968 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 83,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陈色琴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申万宏源证券对被告柯宗贵质押的“蓝盾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4)申万宏源证券对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蓝盾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5)申万宏源证券对被告马美容质押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10.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柯宗贵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2020)沪民终 390 号),准许申万宏源证券撤回对被告陈色琴的起诉,并判决驳回柯宗贵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内容。
(二)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二)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74 民初 1969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11 月 3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5)被告四:马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6,000 万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598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1 亿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三提供了 1,000 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被告四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协议》履
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 4,000 万本金,被告一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未按
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 年 4 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9.案件一审情况:
2021 年 9 月 24 日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
初 1969 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 60,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陈色琴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申万宏源证券对被告柯宗贵出质的“蓝盾股份”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4)申万宏源证券对被告中经汇通出质的“蓝盾股份”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5)申万宏源证券对被告马美容出质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驳回申万宏源证券其它诉讼请求。
10.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柯宗贵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2020)沪民终 391 号),准许申万宏源证券撤回对被告陈色琴的起诉,并判决驳回柯宗贵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内容。
(三)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三)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6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1 日
3.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4.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陈色琴;(4)被告三:马美容
5.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6.诉讼标的:本金 21,734,965.78 元人民币
7.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671.3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9,00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三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0%的股权质押。
8.案件一审情况:2021 年 8 月 18 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
决书((2020)沪 0104 民初 19546 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陈色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初始交易款人民币21,734,965.78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申万宏源证券对被告柯宗贵出质的“蓝盾股份”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申万宏源证券对被告马美容出质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股权享有优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