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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66 深市 申万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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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关于所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0

申万宏源:关于所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申宏04
债券代码:149393 债券简称:21申宏01
债券代码:149394 债券简称:21申宏02

债券代码:149553 债券简称:21申宏04    公告编号:临2022-40
债券代码:149578 债券简称:21申宏05
债券代码:149579 债券简称:21申宏06
债券代码:149825 债券简称:22申宏01
债券代码:149826 债券简称:22申宏02
债券代码:149898 债券简称:22申宏03
债券代码:149899 债券简称:22申宏04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 74 民初 2502 号

    2.受理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6 月 7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
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被告一: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二:柳永诠、被告三:张奈、被告四:柳长庆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106,825,000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12月25日,原告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一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其后原告分别与被告一签订二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以1660万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12,260万元。

  2019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二柳永诠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对被告
一与原告上述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三张奈签署《配偶知晓同意函》,认可被告二在保证合同下的保证义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2021 年 3 月 24 日,被告四柳长庆与原告签订股权出
质合同,以其持有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一未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采取措施使之恢复至双方约定的预警值以上,在质押标的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下未按照原告要求提前购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支付待偿还本金人民币106,825,0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原告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原
 告诉讼请求,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 106,825,0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 金;(2)原告对被告一出质的股票及其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3) 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 四出质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股权及其孳息享有优先 受偿权。

  (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诉柳永诠等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 74 民初 2520 号

  2.受理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6 月 7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被告一:柳永诠、被告二:张奈、被告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四:柳长庆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375,400,000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2019 年 12 月 25 日,原告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
企发展系列之申万宏源聚龙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一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其后原告分别与被告一签订三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以 5100 万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 37,540 万元。


  2019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二张奈签署《配偶知晓同意函》,认可
被告一上述协议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 年 3 月 24日,被告四柳长庆与原告签订股权出质合同,以其持有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一未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采取措施使之恢复至双方约定的预警值以上,在质押标的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下未按照原告要求提前购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待偿还本金人民币 375,400,0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原告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原
 告诉讼请求,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一、被告二应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 375,400,000 元及相关利 息、违约金;(2)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一出质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4) 原告对被告四出质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股权及其孳 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诉柳永诠等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 74 民初 2521 号

  2.受理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6 月 7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 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 被告一:柳永诠、被告二:张奈、被告三:柳长庆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158,207,600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4月17日,原告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宏源1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一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其后原告分别与被告一签订三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以19797999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158,207,600元。

  2020 年 4 月 17 日,被告二张奈签署《配偶知晓同意函》,认可
被告一上述协议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020 年 5 月 14 日,被
告二与原告签订二份股票质押担保合同,以其持有的共计 2145021 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为被告一上述协议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2021 年 3 月 24 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股权出质合同,以其持有的锦
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一未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采取措施使之恢复至双方约定的预警值以上,在质押标的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下未按照原告要求提前购回,在合约到期时也未履行购回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待偿还本金人民币 158,207,6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被告三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原告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原
 告诉讼请求,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一、被告二应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 158,207,600 元及相关利 息、违约金;(2)原告对被告一出质的股票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 权;(3)原告对被告二出质的股票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4) 原告对被告三出质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股权及其孳 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诉周素芹等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 74 民初 2522 号

  2.受理时间:2021 年 7 月 2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2 年 6 月 7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 被告一:周素芹、被告二:柳长庆、被告三:张奈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160,765,200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2020 年 4 月 17 日,原告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
企发展之申万宏源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被告一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其后原告分别与被告一签订三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以 19687999 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融入资金合计人民币 160,765,200 元。

  2020 年 4 月 17 日,被告二柳长庆签署《配偶知晓同意函》,认

可被告一上述协议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020 年 5 月 14 日,
被告三张奈与原告签订二份股票质押担保合同,以其持有的共计2179698 股聚龙股份(证券代码:300202)为被告一上述协议下的债
务提供担保。2021 年 3 月 24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出质合同,
以其持有的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9%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一未在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采取措施使之恢复至双方约定的预警值以上,在质押标的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下未按照原告要求提前购回,在合约到期时也未履行购回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待偿还本金人民币 160,765,200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被告三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等。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6 月 7 日,原告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原
 告诉讼请求,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一、被告二应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 160,765,200 元及相关利 息、违约金;(2)原告对被告一出质的股票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 权;(3)原告对被告三出质的股票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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