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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66 深市 申万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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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4

申万宏源: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
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申宏01
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申宏0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申宏04  公告编号:临2022-1
债券代码:149393 债券简称:21申宏01
债券代码:149394 债券简称:21申宏02
债券代码:149553 债券简称:21申宏04
债券代码:149578 债券简称:21申宏05
债券代码:149579 债券简称:21申宏06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申万宏源证券诉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本次案件唯一编码:(2020)京 03 民初 250 号

  (2)当事人:①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②被告一: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③被告二: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3)受理时间:2019 年 12 月 11 日

  (4)移送时间:2020 年 3 月 6 日

  (5)知悉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

  (6)诉讼标的:本金人民币 328,960,000 元


  (7)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8)受理机构: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9)原告与发行人关系:原告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10)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3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共计 125,523,000 股沪市股票
“中葡股份”(证券代码:600084)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融入
合计人民币 4 亿元的资金。被告二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与原告签署了
《保证合同》,对《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 年 10 月 11 日,因“中葡股份”股票收盘价跌至 3.5 元/股,
导致《协议》项下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被告一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约定值以上的义务,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及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二亦未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截止目前,经部分平仓减持,原告仍对被告一持有的 117,452,700 股沪市股票“中葡股份”股票依法享有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9 年 12 月 11 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案号为(2019)
沪 74 民初 3470 号。2020 年 3 月 6 日,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案号变更为(2020)京 03 民初 250 号。

  (11)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28 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支持申
万宏源证券诉讼请求,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一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股票质押项目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及违约金利率合计以 24%为限);(2)被告二对被告一应支付的本金、利息及部分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申万宏源证券对被告一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一、二承担全部诉讼费。


  2.申万宏源证券诉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本次案件唯一编码:(2020)京 03 民初 251 号

  (2)当事人:①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②被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3)受理时间:2019 年 12 月 11 日

  (4)移送时间:2020 年 3 月 6 日

  (5)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

  (6)诉讼标的:本金人民币 450,000,000 元

  (7)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8)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9)原告与发行人关系:原告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10)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8 年 4 月至 10 月,双方签署了合计
5 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以其持有的 143,050,000 股沪市股票
 “中葡股份”(证券代码:600084)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融 入了合计人民币 4.6 亿元资金。后被告合计向原告补充质押“中葡股 份”股票 72,400,000 股。

    2018 年 10 月 18 日,因“中葡股份”股票收盘价跌至 3 元/股,
 导致《协议》项下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被告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约定值以上,且未能如期足额 支付到期利息及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 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 合法权益,因此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9 年 12 月 11 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案号为(2019)
 沪 74 民初 3471 号。2020 年 3 月 6 日,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案号变更为(2020)京 03 民初 251 号。

  (11)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28 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支持申
万宏源证券诉讼请求,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向申万宏源证券支付股票质押项目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及违约金利率合计以 24%为限);(2)确认申万宏源证券对被告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二、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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