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债券代码:112446 债券简称:16申宏03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申宏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申宏02
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申宏01
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申宏0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申宏04 公告编号:临2021-78债券代码:149393 债券简称:21申宏01
债券代码:149394 债券简称:21申宏02
债券代码:149553 债券简称:21申宏04
债券代码:149578 债券简称:21申宏05
债券代码:149579 债券简称:21申宏06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相关规定,现将债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信托贷款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18)甘民初277号
2.受理时间:2018年11月23日
3.受理机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4.当事人:(1)原告: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2)被告一: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被告二: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
被告三: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案由:信托贷款纠纷
6.诉讼/仲裁标的:本金300,0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7.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1月和2016年4月,原告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光大信托-申万创新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和《光大信托-申万创新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信托合同》),约定原告交付信托资金合计人民币3亿元于光大信托公司,指令其向被告一发放信托贷款。
2016年1月和2016年4月,光大信托公司作为贷款方与被告一作为借款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贷款合同》),将原告在《信托合同》项下提供的信托资金合计人民币3亿元出借给被告一。
2016年1月,被告二作为出质人与光大信托公司作为质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将被告二在《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3年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项下对被告三享有各期应收账款质押给光大信托公司。其后,被告一到期未支付利息, 2018年9月13日,光大信托公司将其基于《贷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下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转让于原告。
原告于 2018 年 11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案各方承担违约责
任,偿还信托贷款。2020 年 11 月 18 日,原告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8)甘民初 277 号初审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随后,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情况
1.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三):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受理时间:2021 年 4 月 20 日
3.受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
4.裁定时间:2021 年 6 月 30 日
5.裁定知悉时间:2021 年 8 月 3 日
2021 年 8 月 3 日,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该案件
终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 277 号民事裁定,并指令甘肃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