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 2021-45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收到公
司职工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五次职工大会,选
举李艳女士、周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该两名职工监事将与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
李艳女士,满族,1971 年 9 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 法学博
士。
李艳女士主要工作履历如下:自 2004 年 12 月至 2007 年 5 月任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自2007年5月至2009
年 4 月任兴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投行部业务董事;自 2010 年 3
月至2015年1月历任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历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原宏源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
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同时兼任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合规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自 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
监、首席风险官,期间,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9 月兼任申万宏源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自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10
月历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
持工作)。自 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3 月兼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
期货业协会合规风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自 2020 年 1 月至今兼任上海东航申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自 2020年 9 月至今兼任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自 2020年 10 月至今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自
2012 年 9 月至今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自 2015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兼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自 2016 年 12 月至
今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
李艳女士于 1993 年 7 月在辽宁师范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于
1999 年 7 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于 2009 年 7 月在中
国人民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于 2013 年 4 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出站。
李艳女士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没有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周洁女士,汉族,1973 年 4 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
周洁女士自 1994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新疆财政学校教研室
教师;自 1996 年 10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宏源信托红山证券交易营业
部综合部副经理、部务秘书;自 2000 年 11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原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自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综合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兼总经理办公室(新疆)主任;自 2005 年 11 月至 2015 年 4 月
任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自 2015 年 4 月至今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自 2015 年 6月至今兼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
周洁女士于 1994 年 6 月在兰州商学院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周洁女士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没有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