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2—04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 年 9 月 23 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997 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13 元/股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或“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2 年 9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3 名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997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4.13 元/股。
4、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997 万股公
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1,214.12 万股的 6.398%。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何宏满 董事长 150 7.511% 0.481%
2 汝添乐 董事、总经理 100 5.008% 0.320%
3 章绍毅 董事、副总经理 30 1.502% 0.096%
4 陆震虹 董事、副总经理 35 1.753% 0.112%
5 李国坤 副总经理 20 1.002% 0.064%
6 陈肖静 副总经理 20 1.002% 0.064%
7 尹双青 副总经理 30 1.502% 0.096%
8 吴征 副总经理 30 1.502% 0.096%
9 李俊 财务总监 39 1.953% 0.125%
10 张军 董事、董事会秘书 45 2.253% 0.144%
11 段金朝 董事 20 1.002% 0.064%
12 张勇 销售总监 50 2.504% 0.160%
13 张玉萍 总经理助理 50 2.504% 0.160%
14 胡伟娜 总经理助理 50 2.504% 0.160%
15 卢家和 高级顾问 30 1.502% 0.096%
16 中层管理人员(共 92 人) 784 39.259% 2.512%
17 核心骨干(共 116 人) 514 25.739% 1.647%
合计(223 人) 1997.00 100.00% 6.398%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
系近亲属。
注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业绩考核指标条件
本计划在未来三个业绩考核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21 年度,2022 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21 年度,2023 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 2021 年度,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公司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则可 100%解锁当期全部份额,若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不可进行当期的解锁,即个人年度实际解锁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个人业绩考核可解锁比例。当期未能解锁的剩余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