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鹏盛会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鹏盛会所已购买足额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金额,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鹏盛会所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事前认可变更鹏盛会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丁海芳 王振耀 袁胜华
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