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21-072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事项
为保障卫星厅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于 2019 年 6 月、2020 年 1 月、
2021 年 6 月与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签订借款协议,机场集团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借款利率以机场集团申请的当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实际发行利率为准,机场集团可根据公司资金需求一年内分次借款,
单笔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详见公司 2019 年 4 月 27 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2019 年 12 月 25 日《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2021 年 5 月 27 日《关于公司控
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按照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前期已偿还机场集团 22.75 亿元财务资助,用于机场集团提前偿还政府专项债券借款。根据深圳市审计局的专项检查意见,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管理,机场集团需退还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借款金额。为保障卫星厅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及满足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管理要求,机场集团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的财务资助,其中,22.75亿元为机场集团退还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金额;27.25 亿元为机
场集团以机场卫星厅项目申请的深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借款利率以机场集团申请的专项债券实际发行利率为准。本次财务资助无需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关联关系
本交易事项的交易双方为本公司和本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本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关联董事林小龙、张岩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陈繁华、刘锋、徐燕、张世昕,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以 7 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一致通过。
根据关联交易监管政策规定、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在
上述授权额度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35 年 12 月 31 日以内,根据公司资金
需求分次借款。
独立董事贺云先生、沈维涛先生、赵波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门意见。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名称: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二)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三)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机场道 1011 号
(四)法定代表人:陈金祖
(五)成立时间:1989 年 5 月 11 日
(六)注册资本:1,2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11377
(八)主营业务范围:客货航空运输及储运仓储业务,航空供油及供油设施;旅业(只设客房不设餐饮)(分公司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通讯及通讯导航器材;售票大楼及机场宾馆、餐厅、商场(需另办执照)的综合服务及旅游业务;航空机务维修基地及航空器材;经营指定地段的房地产业务(需建设局认可);机场建筑物资及航空器材、保税仓储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教育培训、小件寄存、打字、复印服务;进出口业务;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非营利性医疗业务;机场及相关主营业务的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供水、供电、供冷服务(依法需要审批的,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供冷运维服务;机场水电运行维护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客运场站经营;客运码头经营、联运服务;游艇泊位租赁及销售、游艇会员卡、贵宾卡销售;游艇码头设计;游艇的设计、技术开发、租赁及销售;酒店管理;产业园区开发与经营;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产业和商业项目策划及相关信息咨询、设计及相关布局规划;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会务、展会服务;文化活动策划(不含经营卡拉 OK、歌舞厅);航空产品维修及加改装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九)股权结构:机场集团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控股的国有企业,持有本公司 56.97%的股权。
(十)历史沿革:机场集团是深圳市市属大型重点国有企业,负责深圳机场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原名为“深圳机场公司”,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深府
办[1989]336 号文批准于 1989 年 5 月 11 日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深圳市财政
局及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并由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1994 年 6 月 30 日,经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以深投字[1994]80 号文批准,机场集团更名为“深圳机场(集团)公司”,并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 4403011022938 号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资本 94,924 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为 15 年。2004 年,经深圳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期限延长至 2039 年 5 月 11 日止。2001 年 7 月 27 日,经深
圳市国资委[2001]7 号文批准,机场集团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 2004 年4 月 20 日起,机场集团正式更名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财务数据:2020年度营业收入600,170万元,净利润67,311万元(数据经审计);截至2021年9月30日,机场集团总资产5,718,936万元,净资产4,099,691万元。
(十二)机场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前期机场集团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止 2021 年 11 月30日,机场集团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4,250,980,313.67
元,已偿还 2,275,016,843.02 元,未偿还 1,975,963,470.65 元。详细情况如下:
( 一 ) 机 场 集 团 共 向 公 司 提 供 2019 年 深 圳 市 地 方 专 项 债 券 资 金
1,370,691,748.83 元借款,用于支付卫星厅工程款,公司已全额偿还。
( 二 ) 机 场 集 团 共 向 公 司 提 供 2020 年 深 圳 市 地 方 专 项 债 券 资 金
2,227,814,467.42 元借款,用于支付卫星厅工程款,公司已偿还 904,325,094.19元,未偿还借款 1,323,489,373.23 元。
(三)机场集团共向公司提供2021年深圳市地方专项债券资金652,474,097.42元借款,未偿还借款 652,474,097.42 元。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机场集团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的财务资助,其中,22.75 亿
元为机场集团退还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金额;27.25 亿元为机场集团将以机场卫星厅项目申请的深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财务资助以机场集团申请的 2019、2020、2021 年深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实际发行利率为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转移。
六、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贷款人(甲方):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人(乙方):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资金来源
本次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其中 22.75 亿元为机场集团退还公司
以自有资金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金额;27.25 亿元为机场集团将以机场卫星厅项目申请的深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交易主要内容
1.机场集团向公司提供人民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的借款。其中 22.75
亿元为公司前期以自有资金已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金额,现由机场集团一次性退还至公司账户,可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余 27.25 亿元专款用于卫星厅项目建设,公司支付每期卫星厅项目工程款时,机场集团以内部借款形式借予公司,公司根据深圳市财政局每年下发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偿付计划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利率以专项债券实际发行利率为准。
计息方式:利息从公司实际到款日起按照到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使用天数*年利率/365
3.借款期限
公司根据深圳市财政局每年下发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偿付计划偿还相应借款本
金和利息。借款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35 年 12 月 31 日以内有效(此
有效期为签署借款协议有效期,非借款协议履行完毕的有效期)。
4.机场集团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否则机场集团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财务资助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卫星厅项目建设的大力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披露日,本公司与机场集团之间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约为 59,348 万元,主要是房屋租赁费、水电费、信息通讯资源委托服务、日常供水供电维修维保及代建水电项目工程、GTC 商业管理委托费等。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的财务资助,其中,22.75 亿元为机场集团退还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金额;27.25亿元为机场集团将以机场卫星厅项目申请的深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次财务资助以机场集团申请的 2019、2020、2021 年深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实际发行利率为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卫星厅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需要。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