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2-05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下属公司湖南长城海盾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盾光纤”)、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非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及下属公司海盾光纤、圣非凡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926 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285,603,151 股,合计募集资金总额 3,987,019,987.96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人民币 11,529,082.67 元(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3,975,490,905.2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全部
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0011 号)。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 2020年 11 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 年 11 月 27 日 2020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各项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根据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50号公告
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
(万元) 资金(万元)
国产高性能计算 关键芯片研发项目 30,000 30,000
1 机及服务器核心 自主安全整机设计仿真实验室及特 35,547 20,000
技术研发及产能 种计算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提升项目 国产整机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 300,740 130,000
国内重点地区信创云示范工程项目 70,000 70,000
信息及新能源基 新能源汽车三电控制及充电桩产品
2 础设施建设类项 研发生产及试验环境建设项目 23,000 20,000
目
特种装备新能源及应用建设项目 90,794 30,000
高新电子创新应 海洋水下信息系统项目 14,266 10,000
3 用类项目 三位一体中长波机动通信系统仿真
实验室建设、设计、产品开发项目 30,000 2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68,702 67,549
合计 397,549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海盾光纤、圣非凡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湖南长城海盾光纤科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43100100000000000020
技有限公司
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50170360009888888
系统有限公司 司北京长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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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签约方
1、海洋水下信息系统项目
甲方:公司及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子公司海盾光纤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三位一体中长波机动通信系统仿真实验室建设、设计、产品开发项目
甲方:公司及实际实施募投资金项目的子公司圣非凡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悦、张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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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