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59 股票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债券代码:112781.SZ 债券简称:18 华锦 01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9日
除息交易日:2021年11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21年11月22日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支付 2020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8 华锦 01。
3.债券代码:112781.SZ。
4.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存续期前三年票面年利率为
4.18%,附第三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人民币 25.00 亿元。
6.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即每张人民币 100 元。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8.起息日:2018 年 11 月 21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11 月 21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
息)。若债券持有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
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1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11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1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1.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12 月 0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5.登记、代理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18%。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41.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33.4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1.8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19 日
2.除息交易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
3.债券付息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
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力军
电话:0427-5855742
传真:0427-5856199
2.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典、蒲旭峰
电话:021-38767718
传真:021-50688712
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