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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9 深市 华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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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华锦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14:5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9:15-15:00。

  2、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8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华锦商务酒店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军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量482,900,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1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股份434,445,4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公司股份48,455,3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

  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高孟非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82,794,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10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349,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反对10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将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8,622,2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反对10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弃权4,172,4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8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4,176,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7%;反对10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弃权4,172,4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

  本议案审议通过。

    3.00 关于补选康启发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2,774,1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反对8,102,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68%;弃权2,024,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4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38,328,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0%;反对8,102,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2%;弃权2,024,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高孟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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