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
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 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1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简称“公司”)。
称“公司”)。 ……
……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2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以下序号顺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励;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局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4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6 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局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董事局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局未在上述期限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公司董事局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内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
容除外); 规定的内容除外);
5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本章程第二十三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本章程第 二
条第五款规定的内容除外); 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内容除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6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的担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