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姜华玮先生、迟云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认真审核姜华玮先生、迟云峰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姜华玮先生、迟云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王苏生 陈泽桐 陈 菡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