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京基智农 公告编号:2021-036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 100 大厦 A 座
71 层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6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董事长熊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1,963,5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999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1,963,5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99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88,5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2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88,5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2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熊伟先生、巴根先生、蔡新平先生、黄益武先生、靳庆军先生、黄明祥先生、陈家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熊伟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37,2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6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3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76%。
1.2 选举巴根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945,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0,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609%。
1.3 选举蔡新平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945,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0,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609%。
1.4 选举黄益武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945,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0,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609%。
1.5 选举靳庆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945,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0,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609%。
1.6 选举黄明祥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945,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0,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609%。
1.7 选举陈家俊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945,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70,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609%。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红兵先生、李东明先生、魏达志先生、傅衍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王红兵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37,2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3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72%。
2.2 选举李东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37,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70%。
2.3 选举魏达志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37,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70%。
2.4 选举傅衍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37,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70%。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家慧女士、张永富先生、柳杨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陈家慧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37,2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3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72%。
3.2 选举张永富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37,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70%。
3.3 选举柳杨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37,2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870%。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44,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41%;反对 519,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932%;反对519,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440,4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31%;反对523,0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306%;反对523,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6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444,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41%;反对519,1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932%;反对519,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对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444,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641%;反对 519,1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932%;反对 519,14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