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040 深市 东旭蓝天


首页 公告 ST旭蓝: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ST旭蓝: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9

ST旭蓝: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旭蓝              公告编号:2024-041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 旭
蓝;证券代码:000040)2024 年 8 月 6 日、8 月 7 日、8 月 8 日,连续三个交易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4.5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核实相关情况的说明

    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4、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5、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已对公司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因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77.96 亿元,
公司 2023 年度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4 年7 月 9 日起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54 号),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东旭蓝天、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目前,公司正积极督促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持续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 77.96 亿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5、公司 2024 半年度业绩预告已于 7 月 11 日披露,公司预计 2024 年半年度
净利润为负值,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4,750 万元–9,50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87.51%-475.01%。截止目前业绩预告不存在需要修正的情形。敬请投资者阅读并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